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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枣庄成人高考学历考试中心 时间:2025-7-16 编辑:管理员

关于印发《枣庄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学院

2025年610
枣庄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推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办〔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鲁教民字20241)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核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学校在学士学位授予权限范围内,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学科门类,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本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

(三)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四)毕业论文(设计)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含中等);

(五)学业水平合格。

第六条 满足下列要求之一者,视为学业水平合格

各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70分),补考课程累计不超过3门且单科补考次数累计不超过两次。

)已取得国民教育列本科或本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

)已取得学士或学士以上层次学位证书

)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以上各类成绩或证书均须在相应官网或机构查证属实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

(四)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枣庄学院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由校外教学点(学院)汇总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评审结果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学校发文公布,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学生毕业时进行一次,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经学校批准后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位,学位证书收回或宣布无效。

(一)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质量抽检中,质量不符合标准,经学校组织专家仲裁,确实属于不达标论文。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细则2026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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